臺北市政府公告編號:P106005 臺北市政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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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P106005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3 9 發文字號:府都規字第 10601258400 附件:細部計畫書、圖各 1 主旨:核定公告本市都市計畫「擬定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四小段 3233(部分) 地號土地(原信義區公所及部分信義廣場)為一般商業區(A26)及綠地用 地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民國 106 3 10 日零時生效。 依據: 一、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106 3 2 日北市畫會一字第 10630176700 函辦理。 二、都市計畫法第 23 條。 公告事項: 一、詳如都市計畫書、圖。 二、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無附件,都市計畫書、圖另置於本府市政大樓 1 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 、臺北市信義區公所、刊登本府公報(無附件)市長柯文哲 都市發展局局長林洲民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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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P106005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年 3月 9日

    發文字號:府都規字第 10601258400號

    附件:細部計畫書、圖各 1份

    主旨:核定公告本市都市計畫「擬定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四小段 32、33(部分)

    地號土地(原信義區公所及部分信義廣場)為一般商業區(A26)及綠地用

    地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民國 106年 3月 10日零時生效。

    依據:

    一、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106年 3月 2日北市畫會一字第 10630176700號

    函辦理。

    二、都市計畫法第 23條。

    公告事項:

    一、詳如都市計畫書、圖。

    二、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無附件,都市計畫書、圖另置於本府市政大樓 1

    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臺北市信義區公所、刊登本府公報(無附件)。

    市長柯文哲 都市發展局局長林洲民決行

  • 臺北市都市計畫書

    擬定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四小段 32、33(部分)

    地號土地(原信義區公所及部分信義廣場)為

    一般商業區(A26)及綠地用地細部計畫案

    臺北市政府

    106年 3月 9日府都規字第 10601258400號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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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名:擬定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四小段 32、33(部分)地號土地

    (原信義區公所及部分信義廣場)為一般商業區(A26)及

    綠地用地細部計畫案

    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

    計畫範圍:詳如計畫示意圖

    類 別:擬定

    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2條

    詳細說明:

    壹、計畫範圍與面積

    本計畫範圍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松智路以東、松仁路以西、信義

    路五段以北及松廉路以南所圍街廓內(詳圖一),基地面積合計

    7,893平方公尺。

    貳、計畫目標

    一、活化市有土地使用效益,並配合信義計畫區發展狀況,延

    續地區商業活動。

    二、鼓勵多樣性之商業活動,並與北側南山廣場及西側台北 101

    大樓相互呼應,創造地標型建築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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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一、計畫範圍位置示意圖

    參、主要計畫概要

    一、信義區公所因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最遲應於 108 年前搬

    遷,經市府綜合考量後,決定搬遷於廣慈博愛院現址,而信義

    區公所現址位於本市信義計畫地區商業精華地帶,土地利用潛

    力極佳,爰將現址機關用地及西側部分廣場用地(面積共 7,893

    平方公尺)變更為商業區,市府於 105年 12月 28日府都規字第

    10508496200 號公告實施本案主要計畫「修訂臺北市信義計畫

    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原信義區公所及部分信義廣場)」,主要計畫變更示意圖詳圖

    二。

    二、本案位處信義計畫特定專用區內,該區係為整體開發地區,公

    共設施完善,並經檢討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與兒童遊

    樂場用地等 5項公設面積,佔信義計畫區總面積之比例為 14.49

    %,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高於法定標準。惟考量本計畫由原

    都市計畫機關用地及部分廣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部分使用項目

    與強度增加,其所衍生交通或環境等外部影響,理應予以內部

    化,爰參酌「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有關規定及相關審

    議案例,於細部計畫劃設不低於本案變更總面積 10%之公共設施

    用地。

    三、本案後續預計以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除廣場用地因屬市地重

    劃之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其所得價款將作為增添該市地重

    劃區公共設施建設費用外,其屬機關用地之收入部分,應參酌

    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回饋原則,將一定比例收入納入都市更新基

    金,專供信義計畫區內都市建設之用。

    四、本案變更後無法於細部計畫補足之廣場用地面積,應於未來本

    市信義區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補足劃設,且不得以過去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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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案內增加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及

    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作為補足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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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二、主要計畫變更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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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計畫內容

    一、土地使用計畫

    本細部計畫配合信義計畫特定專用區為台灣國際級金融、商

    務、購物及休閒娛樂中心之定位,考量整體發展方向,基地區位

    條件及實質環境,將本計畫區劃設 10% 綠地用地及一般商業區

    (A26街廓),以提供多樣性商業活動,內容詳見表一、圖三。

    表一、擬定土地使用分區表

    土地使用分區/

    公共設施用地

    面積

    (㎡)

    百分比

    (%)

    一般商業區(A26) 7,097 89.92%

    綠地用地 796 10.08%

    合計 7,893 100.00%

    註:本案變更範圍面積與形狀均應以實地分割測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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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三、擬定細部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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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一)使用強度

    法定建蔽率不予規定、法定容積率不得超過 560%。

    (二)土地使用及建築物使用項目

    除住宅、特種零售業、殮葬服務業等不得使用外,

    餘比照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四種商業區之

    使用規定辦理。

    (三)為創造本市地標型建築,本計畫範圍之高度比得以松智

    路加計公園、廣場、綠地寬度認為最寬道路進行檢討,

    其餘則以次寬道路進行檢討。

    三、都市設計管制

    為維護本計畫區良好之環境品質,並配合信義計畫特定專用區

    及附近地區整體建築景觀,訂定都市設計管制準則(如附件一),

    以加強實施建築管理,未來本計畫範圍之開發建築應經「臺北市

    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核發

    建造執照。

    伍、事業及財務計畫

    一、本計畫範圍未來以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或其他開發方式辦理,

    並預計於 106年開始辦理招商作業。

    二、本計畫案內由廣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之收入,全數入土地重劃

    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並用於信義計畫區公共設施建設、管

    理及維護;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之收入,其中一定比例入都

    市更新基金(視需求循行政程序編列年度預算作為信義計畫區

    都市建設之用),其餘則入市庫挹注本市公共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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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

    柒、其他

    本計畫書內未規定事項,應先依「修訂臺北市信義計畫特定專

    用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如上開計畫案未規定者,則

    應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有關第四種商業區暨相關規

    定辦理。

    捌、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情形

    一、本計畫案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104年 6月 11日第 671次委

    員會議審議決議:本二案除依本次會議市府補充會議資料修正

    下列內容外,餘依市府所提公展計畫書、圖內容,修正通過。

    (一)變更主要計畫:

    1. 案名修正為:「變更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四小段 32、33(部

    分)地號機關用地、部分廣場用地(原信義區公所及部分信義

    廣場)為商業區主要計畫案」。

    2. 計畫書第 1頁壹、計畫緣起之敘述,納入 104年 3月 5日臺

    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668次委員會議審議「修訂臺北市信

    義計畫地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決議事項第六

    點及第八點之全數文字。

    3. 計畫書第 6頁第 1點道路系統,有關信義路五段之路寬修正

    為 30公尺。

    4. 計畫書第 7頁第 2點大眾運輸系統,有關臺北市公共自行車

    (YOUBIKE)租賃站,英文修正為 YouBike,併同修正附圖五

    之圖例。

    5. 計畫書第 10~11頁增列防災計畫示意圖。

    (二)擬定細部計畫:

    1. 案名修正為:「擬定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四小段 32、33(部

    分)地號土地(原信義區公所及部分信義廣場)為一般商業區

    (A26)細部計畫案」。

    2. 計畫書第 8頁(二)開放空間第 1點「本計畫範圍基地北側應

    自建築線退縮留設至少 10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修正為「本

    計畫範圍基地北側及東側應自建築線退縮留設至少 10 公尺

    無遮簷人行道…」;併同修正附圖二之示意圖與圖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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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計畫書第 9頁(二)開放空間之內容,新增「5.本基地內既有

    植栽以原地保留為原則,若經檢討確需移植時,應儘量減少

    移植數量,並依照『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辦理移植事

    宜」。

    4. 計畫書第 9頁(三)交通停車規劃第 2點「…設置大客車停

    車空間」,於後增列「另應酌予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等

    文字。

    5. 計畫書第 9頁(三)交通停車規劃第 3點「…應自該開放空

    間或無遮簷人行道緣線再退縮 2公尺以上或 1個車身緩衝空

    間…」修正為「…應自該開放空間或無遮簷人行道緣線再退

    縮至少 4.5公尺緩衝空間為原則…」。

    6. 計畫書第 9、10、13頁有關立體連通設施部分,考量由 A26

    往東延伸至捷運象山站係經過機關用地,未有大量商業人

    潮,使用效益不大且須穿越私人土地,工程施作尚須協商等

    因素,故同意市府建議予以取消,請併同修正附圖三圖示。

    (三)附帶決議:請市府邀集相關局處研議,於規劃信義計畫地區、

    西區門戶台北車站周邊地區,以及東區門戶南港車站周邊地

    區之整體發展計畫時,一併將人行立體連通系統納入規劃,

    並充份考量以下幾點原則:

    1. 人行空間仍以地面層使用為優先,系統之規劃不應犧牲地面

    層人行空間之環境品質。

    2. 立體連通為城市人行空間之大型輔助系統,並應同時兼具交

    通、都市防災整備、休閒功能,並重視環境氛圍之塑造。

    3. 應依據不同地區之需求,訂定出各區段不同的樣態、使用規

    範、空間設計準則,以成為豐富臺北都市景觀與城市生活的

    一環。

    4. 應一併考量後續管理維護計畫。

    二、主要計畫經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 105年 11月 1日第 886次

    委員會議審議決議通過,要求於細部計畫劃設不低於本案變更

    總面積 10% 之公共設施用地,爰細部計畫配合主要計畫核定內

    容研擬修正方案,經提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106 年 2 月 20

    日第 707 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本案依市府所提修正計畫書、

    圖內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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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玖、本計畫案書圖業依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修正完竣

    附件一、擬定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四小段 32、33(部分)

    地號土地(原信義區公所及部分信義廣場)為一

    般商業區(A26) 及綠地用地細部計畫案都市設

    計管制準則

    一、 為塑造本計畫範圍都市景觀,形塑街區建築風貌,特訂定本

    準則。

    二、 本計畫範圍需整體開發。

    三、 本計畫範圍基地之開發應與西側廣場用地及綠地用地整體

    規劃設計為原則。

    四、 建築物設計

    (一)開放空間(如附圖一)

    1. 本計畫範圍基地北側應自建築線退縮留設至少 4 公尺無遮

    簷人行道、南側應自建築線退縮留設至少 10公尺帶狀式開

    放空間,並設置雙排植栽。

    2. 無遮簷人行道或開放空間應為連續性鋪面,且應與相鄰基地

    地坪高程齊平。如有車道穿越時,其鋪面仍應連續。

    3. 建築基地之鋪面及植栽應與道路人行道鋪面及行道樹充分

    調和,鋪面的材質應注意防滑、耐壓、透水、易於管理維護

    等條件。

    4. 本基地無遮簷人行道或開放空間應與周邊既有自行車道串

    聯。

    5. 本基地內既有植栽請以原地保留為原則,若經檢討確需移植

    時,請儘量減少移植數量,並依照『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

    範』辦理移植事宜。

    (二)交通停車規劃

    1. 本計畫區各建築基地開發所衍生之停車、計程車及裝卸貨停

    車需求應內部化,由基地自行吸收滿足。

    2. 本基地暨西側綠地用地及廣場用地之地下空間得整體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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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劃,並得設置共同出入口。另應視交通衝擊影響情形,經

    交通主管機關審查核可設置大客車停車空間。另應酌予開

    放供公眾停車使用。

    3. 汽機車車道穿越開放空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應自該開放空

    間或無遮簷人行道緣線再退縮至少 4.5 公尺緩衝空間,以

    維車行及人行通行安全。

    4. 本計畫區停車空間應依臺北市政府 104 年 8 月 18 日府都規

    字第 10401064500號公告實施「修訂臺北市信義計畫特定專

    用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規定辦理。

    (三)建築省能

    1. 本計畫範圍內建築基地之建築設計應考量節能、省水、減

    廢、衛生、舒適、健康、環保等相關措施。

    2. 本計畫區建築基地及建築物均應採內政部綠建築評估系

    統,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

    並取得建築物標章。

    (四)立體連通設施(如附圖二)

    1. 本計畫區之立體連通設施應考量與信義線捷運場站出口地

    下連通之可行性及以銜接周邊既有空橋設施為原則。

    2. 本計畫範圍內建築基地應依附圖三標示位置留設天橋或地

    下道等立體連通設施之使用空間。該立體連通設施之造型、

    量體與位置應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議通過。惟其位置、規模與數量得經臺北市都市設

    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調整。

    (五)建築物附屬設施

    1. 建築物附屬機電、通信、視訊、給水、空調、垃圾貯存等設

    施,應配合建築物整體設計,並設置適當之遮蔽美化。

    2. 廢氣排出口、通風口應予美化,其排風口不得面對供人行活

    動之綠地、人行步道及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設置。

    五、 本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中部分列為「原則」性之規定,如經「臺

    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不受此「原則」性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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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圖一、指定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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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面層人行通道

    (寬

    5公尺)

    地面層人行通道

    (寬

    10公尺)

    二、三層人行通道

    位於騎樓上(

    4公

    尺)。

    A15、

    A18、

    A20

    內設置

    2層人行通

    道應與

    101大樓、

    北側基地等既有天

    橋順接。

    天橋或地下道。天

    橋及地下道設置應

    兼具人行與商業活

    動延續以及都市防

    救災功能,並設置

    對外開放之出入

    口,避免以實體牆

    面阻隔人與活動之

    聯繫。

    建築物應預為留設

    供天橋或地下道連

    接使用之空間

    二、三層架空走廊

    計畫範圍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

    104年

    8月

    18日

    府都規字第

    10401064500號

    公告實施「修訂臺北市信義

    計畫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

    (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附圖二、人行通道、天橋(或地下道)捷運車站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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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 北 市 都 市 計 畫 審 核 摘 要 表

    項 目 說 明

    都市計畫名稱 擬定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四小段 32、33(部分)地號土地(原信義區公

    所及部分信義廣場)為一般商業區(A26) 及綠地用地細部計畫案

    都市計畫

    法令依據 都市計畫法第 22條

    申請單位 臺北市政府

    本案公開展覽起

    訖日期

    自民國 104年 5月 5日起至 104年 6月 3日止,共計 30天(刊登於

    104年 5月 5日自由時報、104年 5月 6日中國時報)。

    本案說明會舉辦

    日期

    民國 104年 5月 19日(星期二)下午 2時 30分於臺北市信義區公所

    701會議室

    公民團體對本案

    之反映意見 無

    本案提交各級都

    市計畫委員會審

    核結果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情形:

    一、 本計畫案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1 日第 671

    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本二案除依本次會議市府補充會議資料修

    正下列內容外,餘依市府所提公展計畫書、圖內容,修正通過。

    (一)變更主要計畫:

    1、 案名修正為:「變更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四小段 32、

    33(部分)地號機關用地、部分廣場用地(原信義區公所及部

    分信義廣場)為商業區主要計畫案」。

    2、 計畫書第 1頁壹、計畫緣起之敘述,納入 104年 3月 5

    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668 次委員會議審議「修訂臺

    北市信義計畫地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決議

    事項第六點及第八點之全數文字。

    3、 計畫書第 6頁第 1點道路系統,有關信義路五段之路寬

    修正為 30公尺。

    4、 計畫書第 7頁第 2點大眾運輸系統,有關臺北市公共自

    行車(YOUBIKE)租賃站,英文修正為 YouBike,併同修正附

    圖五之圖例。

    5、 計畫書第 10~11頁增列防災計畫示意圖。

    (二)擬定細部計畫:

    1、 案名修正為:「擬定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四小段 32、

    33(部分)地號土地(原信義區公所及部分信義廣場)為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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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區(A26)細部計畫案」。

    2、 計畫書第 8頁(二)開放空間第 1點「本計畫範圍基地北

    側應自建築線退縮留設至少 10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修正

    為「本計畫範圍基地北側及東側應自建築線退縮留設至少

    10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併同修正附圖二之示意圖與圖

    例文字。

    3、 計畫書第 9頁(二)開放空間之內容,新增「5.本基地內

    既有植栽以原地保留為原則,若經檢討確需移植時,應儘

    量減少移植數量,並依照『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辦

    理移植事宜」。

    4、 計畫書第 9頁(三)交通停車規劃第 2點「…設置大客

    車停車空間」,於後增列「另應酌予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

    等文字。

    5、 計畫書第 9頁(三)交通停車規劃第 3點「…應自該開

    放空間或無遮簷人行道緣線再退縮 2公尺以上或 1個車身

    緩衝空間…」修正為「…應自該開放空間或無遮簷人行道

    緣線再退縮至少 4.5公尺緩衝空間為原則…」。

    6、 計畫書第 9、10、13頁有關立體連通設施部分,考量由

    A26 往東延伸至捷運象山站係經過機關用地,未有大量商

    業人潮,使用效益不大且須穿越私人土地,工程施作尚須

    協商等因素,故同意市府建議予以取消,請併同修正附圖

    三圖示。

    (三)附帶決議:請市府邀集相關局處研議,於規劃信義計畫地區、

    西區門戶台北車站周邊地區,以及東區門戶南港車站周邊地區

    之整體發展計畫時,一併將人行立體連通系統納入規劃,並充

    份考量以下幾點原則:

    1、 人行空間仍以地面層使用為優先,系統之規劃不應犧牲

    地面層人行空間之環境品質。

    2、 立體連通為城市人行空間之大型輔助系統,並應同時兼

    具交通、都市防災整備、休閒功能,並重視環境氛圍之塑

    造。

    3、 應依據不同地區之需求,訂定出各區段不同的樣態、使

    用規範、空間設計準則,以成為豐富臺北都市景觀與城市

    生活的一環。

    4、 應一併考量後續管理維護計畫。

    二、 主要計畫經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 105年 11月 1日第 886

    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通過,要求於細部計畫劃設不低於本案變更

    總面積 10% 之公共設施用地,爰細部計畫配合主要計畫核定內容

    研擬修正方案,經提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106 年 2 月 20 日第

    707 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本案依市府所提修正計畫書、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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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