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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利强 土壤污染防治法解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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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利强

土壤污染防治法解读

1

目 录C O N T E N T S

01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必要性

02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简要历程

03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工作思路

04 土壤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05 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制度

06 重要条款解读

2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8号主席令

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特

别是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筑牢了法治根基。对保护和改善生

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

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

重要意义。

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重大意义

3

01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必要性

4

一是土壤本身的重要性

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要素。

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和工

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

全的重要前提。

5

土壤作为污染物的最终受体,已经受到

明显影响。我国首次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

查结果表明,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

观,部分地区污染较重。需要说明的是,点

位超标率不代表土壤污染的面积和分布。

二是土壤污染状况不容乐观

6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

晚、基础弱,未建立起完备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面临标准

不健全、措施不具体、责任不

明晰、监管缺依据等问题。

三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缺乏法治支撑

7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

话中提出,“要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突出

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

有效防范风险,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

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的决议》中明确提出,“加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为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加快制定法律法规,为防治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8

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

总书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

要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保护生态环境

和发展经济从根本上讲是有机统一、相辅相成的。不能因为

经济发展遇到一点困难,就开始动铺摊子上项目、以牺牲环

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念头,甚至想方设法突破生态保护红线。

在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过程

中,污染防治和环境治理是需要跨越的一道重要关口。我们

必须咬紧牙关,爬过这个坡,迈过这道坎。要保持加强生态

环境保护建设的定力,不动摇、不松劲、不开口子。

9

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

韩正:提高政治站位 紧盯突出问题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基本的工作方法是紧盯问题、

解决问题。要建立健全科学的问题发现机制,广泛发动群众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提高信息化和技术装备水平,

不断增强发现问题的能力。

要聚焦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善于抓住牵一发而动全

身的关键问题,实施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要把解决问题作为立足点和着力点,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力

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实实在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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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简要历程

11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简要历程

2013年10月

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

保护委员会负责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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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简要历程

2013年10月

2017年6月,全国人大环资委将土壤污染

防治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

2017年6月13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简要历程

2013年10月

2017年6月28日至7月27日,

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6月 2017年6月28日-7月27日14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简要历程

2013年10月

2017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土壤污染防治

法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

2017年6月 2017年6月28日-7月27日 2017年12月15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简要历程

2013年10月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

了土壤污染防治法。

2017年6月 2017年6月28日-7月27日 2017年12月 2018年8月31日16

03 制 定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法 的 工 作 思 路

17

根据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环境保护的总体

要求,土壤污染防治法“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

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为目标,将立法作

为解决土壤污染问题的根本性措施,立足于我国

发展阶段的现实,着眼于国家的长远利益,使土

壤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序进行。

工 作 思 路

18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

坚持风险管控、分类管理。

坚持明确责任,环环相扣。

坚持积极稳妥,扎实推进。

坚持统筹协调,凝聚合力。

工 作 思 路

1

2

3

4

5

6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重大改革决策部署。山水林田湖是命运共同体。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源头预防,减少污染产生,控制新增污染。加强保护未污染土壤,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

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不同污染程度,分类施策,规定不同的应对措施、明确不同的管理要求,有效防范和应对土壤污染风险。不主张盲目的大治理、大修复。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污染者责任,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

从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较弱、经验不多的实际出发,对有经验、看得准的,尽量细化;对还需要继续探索积累经验的,在法律规定上为实践留下一定空间。

处理好与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既相互衔接又突出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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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土壤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20

土壤污染防治法共七章、九十九条。

一、基本原则

21

第一,明确防治土壤污染应当坚持:预防为主、

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

公众参与。

谁污染谁治理,谁造成了土壤污染,谁就必

须承担责任: 1、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义务;2、承担相应的费用; 3、造成伤害的,

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1

二、明确规划、标准等基本制度

第二,明确土壤污染防治规划、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土壤污

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等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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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未污染土壤保护

第三,明确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制度和重点

监管企业名单制度,强化农业投入品管理,防

止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对未污染土壤和未利用

地的保护。

23

四、农用地分类管理

第四,明确农用地分类管理

制度,针对优先保护类、安

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

地,分别规定不同的管理措

施,明确相应的风险管控和

修复要求。

24

五、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第五,明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

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规

定进出名录管理地块的条件、

程序以及应当采取的风险管控

和修复措施与禁止行为。

25

六、资金投入保障

第六,明确国家采取有利于

土壤污染防治的经济政策和

优惠措施,安排必要的资金

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建立土

壤污染防治资金保障制度。

26

七、明确主体责任、形成问责机制..

第七,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土壤安全

利用的主体责任、生态环境及有关部

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形成土壤污染防

治工作合力,建立约谈等问责机制;

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土壤污染

防治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27

八、法律责任

第八,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根据

不同情况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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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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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壤污染防治基本制度

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

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环境保护规划,市级以上

地方政府公布实施土壤污

染防治专项规划。

1、规划制度

土壤法明确要求加强

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

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制定

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

准,省级政府可制定严于

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支

持对土壤环境背景值和环

境基准的研究。

2、标准制度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每十

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国土壤

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有

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情况组

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3、普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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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壤污染防治基本制度

实行土壤环境监测制

度,统一规划国家监测网。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

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对

重点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周边土壤进行定期监测。

4、监测制度

对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地

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服

务和公共管理等敏感用地的地

块,拟开垦为耕地的地块,土

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

用地地块,应当按规定进行土

壤污染状况调查,并依法提交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5、调查制度

对调查或者评审表明超

标的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

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依

照本法规定出具风险评估报

告,建设用地地块风险评估

报告应当提交评审。

6、风险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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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壤污染防治基本制度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

动后,应当进行效果评估,并

依照本法规定出具效果评估报

告,农用地地块效果评估报告

应当备案,建设用地地块效果

评估报告应当备案并提交评审。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

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应当按照

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7、效果评估制度

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

机制,实行数据动态更新和信

息共享,普查、监测、调查、

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结果都要

信息共享。对有关土壤污染防

治的信息,应依法向社会公开。

8、信息共享与公开制度 1.规划

2.标准

3.普查

4.监测

5.调查

6.风险评估

7.风险管控

8.修复

9.效果评估

10.后期管理

主要流程

32

01明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02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并发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履行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义务。

03 强化农业投入品管理,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对未污染土壤和未利用地的保护。

(二)预防和保护制度

33

一是土壤污染责任人负

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

修复的义务,责任人无法认

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该项义务。

(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制度

1.土壤污染责任人

V

二是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2.地方政府

三是鼓励和支持有关当

事人自愿实施风险管控和修

复。

3.有关当事人

34

四是村委会、农民、农

民专业合作社等具有协助实

施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制度

4.其他主体

V

五是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所支出的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政府收储的土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

5.费用承担

六是土壤污染责任人不

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建设

用地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农用

地由地方农业农村、林业草

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

定。认定办法由生态环境部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6.责任认定

35

(四)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

一是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

保护类(未污染、轻微污染)、

安全利用类(轻度污染、中度

污染)和严格管控类(重度污

染),并规定不同的管理措施,

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应

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

格保护。

二是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

块,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

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安全利用方

案,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三是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

地块,采取划定特定农产品禁

止生产区域等风险管控措施,

鼓励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

还林还草、轮作休耕、轮牧休

牧等风险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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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

四是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

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

农用地地块,应当编制修复方

案并实施。

五是对风险管控、修复活

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

的农用地地块,应当按照要求

实施后期管理。

37

01

02

03

省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凡列入名录的地块,都要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如划定隔离区域,加强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的监测;不得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对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并实施。

经评审后对名录中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建设用地地块,应当及时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五)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04 对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建设用地地块,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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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水土污染一体防治制度

一体防治

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或者建设用地地块,在修复方案中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超过风险管控标准的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的内容。

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应当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建设用地地块风险管控措施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39

2

(七)土壤污染防治的保障和监督管理制度

1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从

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专业

公司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

为,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治、禁止在一

定期限或者终身从事相关业务等处

罚。

国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力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

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

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

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

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

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

事项。40

(七)土壤污染防治的保障和监督管理制度

3

明确地方政府对土壤

安全利用的主体责任以及

生态环境及有关主管部门

的监督管理责任,建立约

谈等问责机制。

4

鼓励新闻媒体、社会

公众对土壤污染防治违法

行为进行监督。

5

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和有关部门现场检查权

和行政强制权。

41

(八)按照严惩重罚精神对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专业公司

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整治、禁止在一定期限或者终身从事相关业务等处罚。

对有些违法行为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规定地方各级政府、生态环境及其他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职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定污染土壤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承担侵权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1

02

03

04

42

此外,土壤污染防治法还对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公益诉讼、环境影响评价、突发事件应急、社会捐

赠、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的信贷投放等作了规定。

其它规定

公益诉讼 环境影响评价 突发事件应急 社会捐赠 信贷投放

43

1.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第11条)

2. 制定土壤污染风险防控标准(第12条)

3. 组织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第14条)

4. 组织监测网络;对规定的建设用地地块重点监测(第15、17条)

5. 公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制定公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第20、21条)

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4

部门责任

6. 负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第48条)

7. 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58-66条)

8. 约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第76条)

9. 依法开展检查、执法(第77、78条等)

10. 统一发布土壤环境信息(第81条)

11. 会同农业农村、水利主管部门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第28条)

12. 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对有关报告进行评审(第61、66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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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责任

1. 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污灌区等农用地重点监测(第16条)

2. 制定规划,完善相关标准和措施,加强农药、化肥、农膜等使用使用控制,加强农药、肥料登记和安全性评价(第26条)

3. 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鼓励农业生产者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生产措施(第27条)

4. 负责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第48条)

5. 对开垦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分类管理(第51条)

6. 对污染物含量超标的农用地组织进行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管理(第52条)

7. 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第53条)

8. 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第54条)

9. 就农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开展日常执法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

部门责任

1、配合开展土壤污染调查、监测和相关规划编制

2、配合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进行监管

3、配合对土壤污染责任进行认定

4、对永久基本农田等耕地实施严格管理

5、配合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

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6、不动产登记要重视土壤污染状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

动产登记机构

主要负责建设用地从调查、登记、出让、收回和修复等环节相关的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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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责任

序号 责任主体 责任范围

1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年度报告建立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渗漏、流失和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和主动报告。

2 拆除设施、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点监管单位

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备后实施。

3 拆除设施、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的非重点监管单位 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4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 加强安全管理,防治土壤污染,对土壤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5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单位 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6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企业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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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责任主体 责任范围

7 土壤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单位 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按照合同约定对结果负责。

8 修复施工单位 转运污染土壤时要制定转运计划,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9 土壤污染责任人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

10 土地使用权人 在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改的责任。

11 债权、债务继承人 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企业主体责任

49

06 重 要 条 款 解 读

50

(一)关 于 土 壤 污 染

第二条

关于土壤污染:因人为因素导致

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

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

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

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这一定义排除了非人为因素(如自然

背景因素)的影响。

51

(二)关 于 部 门 职 责

第七条

关于部门职责: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

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

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

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特别是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等的规定,农

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土壤污染的防治职责,开展对

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预防、分类管理、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

52

(三)关 于 土 壤 污 染 风 险 管 控 标 准

第十二条

关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标准:在国家土壤污染风险

管控标准外,地方可以进行

补充和采取更严格的标准。

53

(四)关 于 重 点 监 测

第十六 、十七条

关于重点监测:农业

农村、林业草原、生态环

境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对土

壤污染高风险的重点地块

进行监测,掌握土壤污染

状况,提高防治工作的针

对性和有效性。(广州绿

网环保已先后点名上海、

重庆、天津。)54

(五)关 于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第十八 条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

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之一,各类涉及

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

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部

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

(试行)》(HJ 964-2018),2019年7月1日

起实施。

55

(六)关 于 土 壤 污 染 重 点 监 管 单 位

第二十一 条

关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2017年11月我部印发

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该管理规定

第七条对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

单位进行了规定。另外,《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中也规定了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

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特别是执行隐患

排查和自行监测制度,同时监管部门应定期对重点监管单

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56

(七)关 于 拆 除 工 程 的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第二十二 条

关于拆除工程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一

般主体应采取的措施包括识别土壤等污染风

险点,划分拆除活动施工区域,施工过程中

防止污染物渗漏、流失、扬散,施工后及时

清理等。重点主体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

作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2017年,

原环境保护部公布了《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

治技术规定(试行)》,对重点行业企业拆

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规定。

57

(八)关 于 风 险 管 控 和 修 复

第三十五 条

关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和修复:这是本法的核心概

念之一。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和修复是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58

(九)关 于 土 壤 污 染 状 况 调 查 报 告

第三十六 条

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本法规定了需要编制土壤污

染状况调查报告的五种主要情形。

一是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

二是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

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

三是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

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四是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

五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

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内容。

59

(十)关 于 土 壤 污 染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第三十七 条

关于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本法规定需要进行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情形有两种:

一是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

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林业草

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

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管理);

二是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

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

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法律

和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内容。

60

(十一)关 于 实 施 风 险 管 控 、 修 复 活 动 的 基 本 要 求

第三十八 条

关于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

动的基本要求:不得对土壤和周

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依据本法

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地块管理

办法第二十四条也有明文规定。

主要涉及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

等。要考虑风险管控、修复过程

中投入品的影响。

61

(十二)关 于 效 果 评 估 和 后 期 管 理

第四十二 条

关于效果评估和后期管理:农用地按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建设用地按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效果评估,编制效果评估报

告。后期管理,对实施风险管控的污染地块而言,要确认风

险管控效果是否长期有效;对实施修复的污染地块,当有关

条件发生变更时,修复后的土壤和地下水仍然可能存在风险,

需要采取限制土壤和地下水的用途、跟踪监测等措施。后期

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新的风险的,应当采取征对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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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关 于 从 业 单 位 专 业 能 力 与 义 务

第四十三 条

关于从业单位专业能力与义务:专业能力一般从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相关工

作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场所,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能够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完

成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这些方面进行要求。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专业能力不是一种资质管理,

而是按照本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通过加强信用监管等措施对其进行约束和监督。有些地方也

在这方面进行了探索,比如上海、重庆。

从业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报告负责,本法第三十六、三十七、四十二条等,对相关报告

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有系列标准规范对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

活动的程序和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本法第九十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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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关 于 建 设 用 地 风 险 管 控 和 修 复 名 录 制 度

第五十八 条

关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的一项基础

制度。列入名录的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实施风

险管控、修复。名录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动态更

新。新发现的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的建设用地

地块应当及时补充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名录中;经风险管控、修复达到相应目标且可以安全利

用的,可以依据本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移出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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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关 于 土 壤 污 染 状 况 调 查

第五十九 条

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启动调查的情形,一是发现问题线索的,要启动调

查;二是用途拟变更的,要启动调查。一般情况下由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

状况调查,对于征收的集体土地,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尽可能保障调查报告

及其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也是对相关从业单位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但这不

属于行政许可。对评审认为存在问题的,可要求重新进行补充调查。即使通过评

审,之后发现问题的,依然可以要求重新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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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关 于 土 壤 污 染 风 险 评 估

第六十 条

关于土壤污染风险评估: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

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应当

启动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应当按照相关技

术规范进行,包括《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

行)》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等。同样的地块,调查精细程度不同,则调查结果

的不确定性不同,最终提出的风险管控、修复的目

标和基本要求等可能也不同。相对而言,前期调查

越精细,后期风险管控、修复越精准,有助于后期

成本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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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关 于 名 录 中 地 块 的 确 定 和 准 入 管 理

第六十一 条

关于名录中地块的确定和准入管理:依据本法,省级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对评审认为存在问题的,

可要求重新进行风险评估。对评审认为需要实施风险管控、

修复的地块,则应当及时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和修复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

名录书面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本法规定,列

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

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些地方已经探索建

立了准入管理制度,据统计,已有30个省份出台了管理规

定。67

(十八)关 于 采 取 风 险 管 控 措 施

第六十二 条

关于采取风险管控措施:通常,对名录内暂不开发利

用的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对名

录内拟开发利用的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

控。风险管控措施有管理措施,也有工程措施。综合考虑

技术可达性、环境安全、经济成本、时间周期等因素,采

取以下措施之一或组合措施:一是及时移除或者清理污染

源;二是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三

是开展环境监测;四是发现污染扩散的,及时采取有效补

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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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关 于 政 府 实 施 风 险 管 控 措 施

第六十三 条

关于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实施风险管控措施:

为保障公共利益,本法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土壤污染责任人

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修复措施,

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应委托

他人代为履行。特殊情况下,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可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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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关 于 实 施 修 复

第六十四 条

关于实施修复:应当结合用地规划编制修复方

案,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型,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

不一样。名录内地块成片,需要分期分批开发的,

修复方案编制要注意开发时序,原则上住宅、学校

等敏感类用地应后开发,以防止周边未完成修复的

受污染地块对敏感人群造成不良影响。修复方案应

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修复方

案的编制同样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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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关 于 效 果 评 估第 六十五 条

关于效果评估:关于风险管控、修复

活动的效果评估,根据风险管控、修复的

措施、技术选择的不同,有的需要在风险

管控、修复活动期间同步开展。效果评估

应当委托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之外的

第三方进行,以确保公平性。从事效果评

估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并

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效

果评估报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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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关 于 名 录 中 地 块 移 出

第 六十六 条

关于名录中地块移出: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省

级主管部门对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对评审认为存在问题的,可要求重

新进行效果评估。对评审认为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

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

录。对尚不能安全利用的地块,即使达到风险管控目标,仍不能移出名录。

本条再次强调了用地准入,名录中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

修复无关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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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关 于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责 任

第 六十七 条

关于重点监管单位土地权属或用途发生改变时土地

使用权人责任:实践中,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应当依据本法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对土壤污染重点

监管单位,特别是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

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开展

重点监测和现场检查。并依法督促相关责任人开展土壤

污染状况调查。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将依据本法第九十四条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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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关 于 举 报

第八十四 条

关于举报:明确规定了

举报奖励制度,对实名举报

并查证属实的,给与奖励。

具体的落实措施,地方可以

依法开展探索(例如台州先

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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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有了法制保障。

02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安排就是分类管理。

03 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法律制度安排是环环相扣的,从调查开始到进出名录到用地准入。

04 重点监管单位有责任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等污染土壤。

05 土壤污染责任人和使用权人负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06 弄虚作假将严惩重罚。

07 严格执法。生态环境部执法局组建专门处室,负责土壤等领域监督执法工作。78

总 结

:)

感谢大家的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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