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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7.140.75 H 48 YB 汽车半轴套管用无缝钢管 Seamless steel tubes for automobile axle housing (报批稿) ××××-××-××发布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YB/T 50352020 代替YB/T 503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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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7.140.75

H 48

YB

汽车半轴套管用无缝钢管

Seamless steel tubes for automobile axle housing

(报批稿)

××××-××-××发布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黑 色 冶 金 行 业 标 准

YB/T 5035—2020 代替YB/T 503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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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B/T 503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YB/T 5035—2010《汽车半轴套管用无缝钢管》,与 YB/T 5035—2010 相比主要技术变

化如下:

——修订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章,2010年版的第 2章);

——增加了尺寸规格(见 5.1.1);

——修改了钢管尺寸类别Ⅰ的壁厚允许偏差和尺寸类别Ⅲ的内径允许偏差(见 5.1.2,2010年版的

5.1.2);

——修改了通径圆棒的长度要求(见 5.3,2010年版的 5.3);

——修改了按Ⅰ类尺寸类别交货钢管,应采用平均壁厚计算理论重量(见 5.7.1,2010 年版的

5.7.1);

——增加了钢牌号 25MnCr及相应技术要求(见第 6章);

——修改了各牌号 P、S化学成分要求(见 6.1.2,2010年版的 6.1.2);

——修改了非金属夹杂物要求(见 6.6,2010年版的 6.6);

——修改了表面质量要求(见 6.7,2010年版的 6.7);

——修改了漏磁检测、超声检测和涡流检测要求及验收等级的表示方法(见 6.8,2010年版的 6.8)。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8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浙江伦宝金属管业有限公司、长沙大力神液压工程有限

公司、靖江特殊钢有限公司、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斌、田研、肖松良、郑忠财、蒋卫红、裴喜刚、张昭、董莉、胡双凯、郭志

文、李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YB/T 5035—1982、YB/T 5035—1993、YB/T 5035—1996、YB/T 503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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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半轴套管用无缝钢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半轴套管用无缝钢管的代号、订货内容、尺寸、外形及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

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制造汽车半轴套管及驱动桥桥壳管用优质碳素结构钢和合金结构钢无缝钢管(以下简

称“钢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2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5 钢铁 酸溶硅和全硅含量的测定 还原型硅钼酸盐分光光度法

GB/T 223.9 钢铁及合金 铝含量的测定 铬天青 S 分光光度法

GB/T 223.11 钢铁及合金 铬含量的测定 可视滴定或电位滴定法

GB/T 223.25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丁二酮肟重量法测定镍量

GB/T 223.26 钢铁及合金 钼含量的测定 硫氰酸盐分光光度法

GB/T 223.5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铜量

GB/T 223.54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镍量

GB/T 223.59 钢铁及合金 磷含量的测定 铋磷钼蓝分光光度法和锑磷钼蓝分光光度法

GB/T 223.6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高碘酸钠(钾)光度法测定锰量

GB/T 223.7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姜黄素直接光度法测定硼含量

GB/T 223.85 钢铁及合金 硫含量的测定 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

GB/T 223.86 钢铁及合金 总碳含量的测定 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

GB/T 226 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检验法

GB/T 228.1 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 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

GB/T 231.1 金属材料 布氏硬度试验 第 1部分:试验方法

GB/T 1979 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

GB/T 2102 钢管的验收、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GB/T 2975 钢及钢产品 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

GB/T 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 多元素含量的测定 火花放电原子发射光谱法(常规法)

GB/T 5777 无缝和焊接(埋弧焊除外)钢管纵向和/或横向缺欠的全圆周自动超声检测

GB/T 7735 无缝和焊接(埋弧焊除外)钢管缺欠的自动涡流检测

GB/T 10561—2005 钢中非金属夹杂物含量的测定 标准评级图显微检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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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2606 无缝和焊接(埋弧焊除外)铁磁性钢管纵向和/或横向缺欠的全圆周自动漏磁检测

GB/T 17395 无缝钢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20066 钢和铁 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

GB/T 20123 钢铁 总碳硫含量的测定 高频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常规方法)

YB/T 4149 连铸圆管坯

YB/T 5221 合金结构钢热轧和锻制圆管坯

YB/T 5222 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和锻制圆管坯

3 代号

下列代号适用于本标准:

D 公称外径;

d 公称内径;

S 公称壁厚;

△S 壁厚不均;

W 理论重量;

D1 通径检查的圆棒直径;

d 平均 钢管允许的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的算术平均值。

4 订货内容

按本标准订购钢管的合同或订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本标准编号;

c) 钢的牌号;

d) 尺寸规格;

e) 钢管的尺寸类别(Ⅰ、Ⅱ或Ⅲ);

f) 订购的数量(总重量或总长度);

g) 特殊要求。

5 尺寸、外形及重量

5.1 外径、内径和壁厚

5.1.1 钢管的公称外径(D)和公称壁厚(S)应符合表 1的规定。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

可供应表 1以外规格的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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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钢管公称外径和公称壁厚

公称外径 D

mm

公称壁厚 S

mm

理论重量 W

kg/m

72 12 17.76

74 13 19.56

76 7 11.91

76 9 14.87

77 10 16.52

77 12 19.23

80 10 17.26

80 11.5 19.43

83 11 19.53

87 15 26.63

89 16 28.80

92 12 23.67

95 12 24.56

95 13 26.29

95 16 31.17

96 12 24.86

96 15 29.96

97 17.5 34.31

98 18 35.51

98 22 41.23

102 12 26.63

102 13.5 29.46

108 15 34.40

114 16 38.67

114 20 46.36

114 26 56.42

114 28.5 60.09

121 20.5 50.81

5.1.2 钢管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2 的规定。尺寸允许偏差按尺寸类别分为三类,具体尺寸类别应

在合同中注明。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供应表 2规定以外允许偏差的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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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钢管公称外径、公称内径和公称壁厚的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钢管的尺寸类别 钢管尺寸 允许偏差

Ⅰ 按公称外径和公称壁厚供应

的钢管

公称外径 D ±1%D

公称壁厚 S

≤15 +12.5%S

-8%S

>15 +12%S

-7%S

Ⅱ 按公称外径、公称内径和壁

厚不均供应的钢管

公称外径 D ±1%D

公称内径 d ±1.75%d

壁厚不均△S ≤15%S

公称外径为 77 mm,公称内径

为 57 mm,公称壁厚为 10 mm

的钢管

公称外径 D +1.0

-0.3

公称内径 d +1.2

-0.8

壁厚不均△S ≤1.5

5.2 不圆度和壁厚不均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对于Ⅰ类尺寸类别的钢管其不圆度和壁厚不均

应分别不超过外径公差和壁厚公差的 80%。

5.3 通径

按Ⅱ或Ⅲ类尺寸类别交货的钢管应逐根进行全长通径检查。通径检查时,通径圆棒应能顺利通过钢

管。通径圆棒长度为 300 mm,其长度允许偏差为+10

0 mm。通径圆棒直径按以下规定计算,其允许偏差为+0.2

0 mm:

a) 当 d 平均<60 mm 时,D1=d 平均-2.50;

b) 当 d 平均为 60 mm~75 mm时,D1=d 平均-2.75;

c) 当 d 平均>75 mm 时,D1=d 平均-3.00。

5.4 长度

5.4.1 通常长度

钢管的通常长度为 3 000 mm~12 000 mm。允许交付长度小于 3 000 mm 但不小于 1 500 mm的钢管,

其数量应不超过该批交货钢管总数量的 5%。

5.4.2 定尺长度和倍尺长度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钢管可按定尺长度或倍尺长度交货。钢管的定

尺长度和倍尺总长度应在通常长度范围内,其允许偏差为+20

0 mm。按倍尺长度交货的钢管每个切口余量

应符合如下规定:

a) D≤159 mm时,5 mm~10 mm;

b) D>159 mm时,10 mm~15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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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弯曲度

钢管的每米弯曲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a) S≤15 mm时,不大于 1.5 mm/m;

b) S>15 mm时,不大于 2.0 mm/m。

5.6 端头外形

钢管两端端面应切(割)平齐,切口毛刺应予清除。

5.7 重量

5.7.1 钢管按实际重量交货,也可按理论重量交货。钢管理论重量按 GB/T 17395的规定(钢的密度取

7.85 kg/dm3)计算。按Ⅰ类尺寸类别交货钢管,应采用平均壁厚计算理论重量。平均壁厚是按公称壁

厚及其允许偏差计算的壁厚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平均值。

5.7.2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交货钢管的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允许偏

差应符合如下规定:

a) 单支钢管:±10%;

b) 每批最少为 10 t的钢管:±7.5%。

5.8 标记示例

钢管的标记参见示例 1~示例 3。

示例 1:

用 40Cr 钢制造的公称外径为 98 mm,公称壁厚为 22 mm,长度为 442 mm 倍尺的Ⅰ类钢管,其标记为:40Cr-98×22

×442 倍-Ⅰ-YB/T 5035—××××

示例 2:

用 45 钢制造的公称外径为 76 mm,公称内径为 62 mm 的Ⅱ类钢管,其标记为:45-76×62-Ⅱ-YB/T 5035—×××

×

示例 3:

用 45Mn2 钢制造的公称外径为 77 mm,公称壁厚为 10 mm,长度为 700 mm 倍尺的Ⅲ类钢管,其标记为:45Mn2-77

×10×700 倍-Ⅲ-YB/T 5035—××××

6 技术要求

6.1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

6.1.1 钢管由牌号为 45、45Mn2、40MnB、40Cr、20CrNi3A 和 25MnCr 的钢制造。根据需方要求,经供

需双方协商,可供应其他牌号的钢管。

6.1.2 钢的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 3的规定。钢中残余元素含量应符合表 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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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钢的化学成分

号 牌号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C Si Mn Cr Ni B Alt P S

不大于

1 45 0.42~

0.50

0.17~

0.37

0.50~

0.80 — — — — 0.025 0.025

2 45Mn2 0.42~

0.49

0.17~

0.37

1.40~

1.80 — — — — 0.025 0.025

3 40MnB 0.37~

0.44

0.17~

0.37

1.10~

1.40 — —

0.0008~

0.0035 — 0.025 0.025

4 40Cr 0.37~

0.44

0.17~

0.37

0.50~

0.80

0.80~

1.10 — — — 0.025 0.025

5 20CrNi3A 0.17~

0.24

0.17~

0.37

0.30~

0.60

0.60~

0.90

2.75~

3.15 — — 0.020 0.020

6 25MnCr 0.20~

0.28

0.15~

0.35

1.20~

1.70

0.30~

0.60 — —

0.015~

0.050 0.025 0.025

表 4 钢中残余元素含量

质量分数/%

Cu Cr Mo Ni

≤0.20 ≤0.25 ≤0.10 ≤0.30

6.1.3 当需方要求做成品分析时,应在合同中注明。成品钢管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 GB/T 222

的规定。

6.2 制造方法

6.2.1 钢的冶炼方法

钢应采用电弧炉加炉外精炼或氧气转炉加炉外精炼方法冶炼。经供需双方协商,钢也可采用较高要

求的其他方法冶炼。需方指定某一种冶炼方法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6.2.2 管坯的制造方法

管坯可采用连铸圆管坯,也可采用热轧(锻)圆管坯。连铸圆管坯应符合 YB/T 4149的规定或供需

双方认可的其他规定,热轧(锻)圆管坯应分别符合 YB/T 5221和 YB/T 5222 的规定。

6.2.3 钢管的制造方法

钢管应采用热轧或冷拔(轧)无缝方法制造。需方指定某一种制造方法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6.3 交货状态

6.3.1 热轧钢管以热轧状态或热处理状态交货。需方要求以热处理状态交货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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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冷拔(轧)钢管应以热处理状态交货。

6.4 力学性能

交货状态钢管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 5的规定。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可供应其他力学性能的钢管。

表 5 钢管的力学性能

序号 牌号

力学性能

抗拉强度

Rm

MPa

下屈服强度a

ReL

MPa

断后伸长率

A

%

布氏硬度

HBW

1 45 ≥590 ≥335 ≥14 —

2 45Mn2 — — — 217~269

3 40MnB — — — 217~269

4 40Cr — — — 217~269

5 20CrNi3Ab — — — 217~269

6 25MnCr 630~785 ≥350 ≥16 —

a 当屈服现象不明显时采用规定塑性延伸强度 Rp0.2。

b 对于 20CrNi3A 钢制造的钢管,硬度值仅供参考。

6.5 低倍

供方应保证钢管横截面酸浸低倍组织试片上无目视可见的白点、夹杂、皮下气泡、翻皮和分层。当

需方要求该项检验结果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6.6 非金属夹杂物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钢管可进行非金属夹杂物检验。钢管的非金属

夹杂物按 GB/T 10561-2005 中的 A 法评级,A、B、C、D 各类夹杂物细系级别和粗系级别应分别不大于

2.0级,DS类夹杂物应不大于 2.0 级。

6.7 表面质量

钢管的内外表面不应有折叠、轧折、离层、裂纹和结疤。这些缺陷应完全清除,清理处的实际壁厚

应不小于壁厚所允许的最小值。不超过壁厚允许最小值的其他局部缺欠允许存在。

6.8 无损检测

6.8.1 制造厂应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结合进行无损检测:

a) 钢管按 GB/T 12606的规定进行纵向缺欠漏磁检测,验收等级为 F4;

b) 钢管按 GB/T 5777 的规定进行纵向缺欠超声检测,验收等级为 U4;

c) 钢管按 GB/T 7735 的规定进行涡流检测,验收等级为 E4H或 E4。

6.8.2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进行其他无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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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试验方法

7.1 钢管的化学成分分析取样按 GB/T 20066的规则进行。化学成分分析通常按 GB/T 4336、GB/T 20123

或其他通用的方法进行,仲裁时应按 GB/T 223.5、GB/T 223.9、GB/T 223.11、GB/T 223.25、GB/T 223.26、

GB/T 223.53、GB/T 223.54、GB/T 223.59、GB/T 223.63、GB/T 223.78、GB/T 223.85、GB/T 223.86

的规定进行。

7.2 钢管的尺寸和外形应采用符合精度要求的量具进行测量。

7.3 钢管的内外表面应在充分照明条件下进行目视检查。

7.4 钢管其他检验项目的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 6 钢管检验项目的取样数量、取样方法、试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取样数量 取样方法 试验方法

1 化学成分 每炉取 1 个试样 GB/T 20066 见 7.1

2 拉伸 每批在两根钢管上各取 1 个试样 GB/T 2975 GB/T 228.1

3 硬度 每批在两根钢管上各取 1 个试样 GB/T 231.1 GB/T 231.1

4 低倍 每炉在两根钢管上各取 1 个试样 GB/T 226 GB/T 226、GB/T 1979

5 非金属夹杂物 每炉在两根钢管上各取 1 个试样 GB/T 10561—2005 GB/T 10561—2005

6 漏磁检测 逐根 — GB/T 12606

7 超声检测 逐根 — GB/T 5777

8 涡流检测 逐根 — GB/T 7735

8 检验规则

8.1 检查和验收

钢管的检查和验收由供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

8.2 组批规则

8.2.1 钢管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

8.2.2 若钢管在切成单根后不再进行热处理,则从一根管坯轧制钢管上截取的所有管段都可视为一根。

8.2.3 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规格和同一热处理制度(或炉次,若适用)的钢管组成。

每批钢管的数量应不超过 200根。剩余钢管的根数,如不少于上述规定的 50%时则单独列为一批,少于

上述规定的 50%时可并入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规格和同一热处理制度(或炉次,若适用)的相邻

一批中。

8.3 取样数量

钢管各项检验的取样数量应符合表 6的规定。

8.4 复验与判定规则

钢管的复验与判定规则应符合 GB/T 2102的规定。

9 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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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B/T 5035—××××

9

钢管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 GB/T 2102的规定。